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 106 年 12 月 13 日)
第11條
公務人員於調職或離職後,因原任職期間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者,應由其原 服務機關辦理涉訟輔助。

機關首長調職或離職後,因原任職期間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者,其涉訟輔助 事項,除中央一級機關自行決定外,應由其原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上級機 關決定之;其涉訟輔助費用由原服務機關發給。

前二項辦理涉訟輔助機關裁撤或組織變更者,應由該涉訟業務承受機關辦 理涉訟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