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申訴及再申訴程序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84條
申訴、再申訴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章第二十六條至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三條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第六 十一條至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 、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之復審程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