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申訴及再申訴程序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81條
服務機關對申訴事件,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請求事項詳 備理由函復,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並通知申訴人。逾期未函復,申訴人 得逕提再申訴。
申訴復函應附記如不服函復者,得於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之意旨 。
再申訴決定應於收受再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個 月,並通知再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