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申訴及再申訴程序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78條
申訴之提起,應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 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