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實體保障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1條
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生命、身體或健 康受損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

但該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發或減發慰問金。

前項慰問金發給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