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實體保障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2條
公務人員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時,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其 具有考試及格或銓敘合格之留用人員,應由上級機關或承受其業務之機關 辦理轉任或派職,必要時先予輔導、訓練。

依前項規定轉任或派職時,除自願降低官等者外,其官等職等應與原任職 務之官等職等相當,如無適當職缺致轉任或派職同官等內低職等職務者, 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調任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