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8 月 23 日)
第9條
機關(構)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 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

機關(構)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 財產增減結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