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8 月 23 日)
第8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各機關(構)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 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 單位,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構)首長核定。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