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8 月 23 日)
第4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附表一):

一、印信清冊。

二、員工名冊(附表二)。

三、會計報告。

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 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 差額解釋表)。

五、當年度施政計畫或工作計畫、業務計畫,及截至交代日止之實施情形 報告或進度表。

六、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附表三)。

七、財物事務總目錄。

八、其他有關本機關(構)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