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8 月 23 日)
第2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本總處)及所屬各機構首長、主管人員及 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構)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 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