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8 月 23 日)
第16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清冊,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 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 之清冊,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