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8 月 23 日)
第14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並陳報各該 移交人員之上級主管核准外,應親自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