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 105 年 03 月 04 日)
第2條
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以下簡稱聘任人員)移撥者,由新職機關於 法定編制內,以與原任職務等級相當之職務聘任之。但法定編制已無相當 等級之職務可資聘任時,得以較低等級之職務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