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 105 年 03 月 04 日)
第14條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組織調整後,原退休聘任人員及聘任人員遺族之照護,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服務機關經裁撤或整併者,以其業務承受機關或主要業務承受機關 為照護機關。

二、無業務承受機關或無法定出主要業務承受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照 護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