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 105 年 03 月 04 日)
第13條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組織調整後,原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相關規定,按退撫新制施行前 任職年資應發給之月退休金、月撫慰金、年撫卹金及支(兼)領月退休金 人員、年撫卹金遺族之子女教育補助費及其退休人員優惠存款差額利息之 支(發)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服務機關經裁撤或整併者,以其業務承受機關或主要業務承受機關 為支(發)給機關。

二、無業務承受機關或無法定出主要業務承受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支 (發)給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