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 99 年 03 月 30 日)
第9條
各機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增加年度預算員額:

一、非屬因應新設機關、執行各一級機關核定新增重大專案計畫或業務之 人力需求。

二、所需預算員額,經檢討該機關現有業務優先緩急調整、資訊化、行政 程序簡化、去任務化、地方化、法人化或委外化等方式,可由原配置 人力調整運用。

三、具延續性中長程業務之人力需求,可循環運用前一階段已配置之人力 。

四、各機關職員、警察、法警、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預算員額缺額總數逾 其預算員額總數百分之五。但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機要人員、留 職停薪人員、列管考試分發及遴補中之職缺,不計入上開缺額總數。

五、各機關列管出缺不補之職員、警察、法警、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預算 員額,經檢討可調整支應新增業務者。

各機關因安置其他機關現有人員,而增加配置預算員額者,不受前項規定 之限制;所增預算員額並應列管為出缺不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