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 99 年 03 月 30 日)
第8條
為增進員額管理彈性,各二級機關得審酌所屬三級以下機關業務特性,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報請該管一級機關核定後,實施跨機關員額總量管 理:

一、職掌業務或管轄事務屬性相同或相近。

二、管轄事務不同,而轄區相同,且人力性質可相互調任運用。

三、業務具有高度協調聯繫關係,或基於業務共同目的之達成,在業務上 得分工辦理。

四、配合政策或組織調整需要,跨機關統籌運用人力較具效益。

依前項規定實施跨機關總量管理者,得於該二級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年 度預算員額總數額度內,決定年度預算員額配置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