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 99 年 03 月 30 日)
第7條
各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機關配置年度預算員額之總數,應以前一年度各人 力類型配置預算員額總數為基準,考量下列各款因素,由行政院徵詢一級 機關後定之:

一、行政院核定年度歲出概算額度內辦理各項施政計畫之優先緩急,與機 關新增業務時,就所掌理業務消長情形及實際需要,調整現有人力配 置情形。

二、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預算員額應予以 精簡或裁減情形。

三、各機關經列管出缺不補預算員額之缺額情形。

四、員額評鑑結論之執行情形。

五、前一年度預算員額調整情形。

六、其他有關人力進用時程、須具備專長條件、原已配置預算員額進用及 運用等涉及預算員額配置之情形。

各一級機關應於前項獲配年度預算員額總數內,依機關層級及人力類型, 辦理所屬各級機關年度預算員額分配作業,並應於前項年度預算員額總數 確定後一個月內,將分配結果函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彙整,並由該局彙送 行政院主計處編入年度總預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