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 99 年 03 月 30 日)
第4條
本法所稱人力類型,係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以公務預算或非營業特種基金 編列預算員額之職員、警察、法警、駐衛警察、工友、技工、駕駛、聘用 人員、約僱人員及駐外雇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