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 99 年 03 月 30 日)
第25條
各機關工友、技工及駕駛之員額管理原則如下:

一、各機關非超額工友、技工及駕駛缺額之進用,應由本機關工友、技工 及駕駛轉化或其他機關工友、技工及駕駛移撥,不得以借調、支援或 新僱方式辦理。其經行政院核定為超額工友、技工及駕駛之預算員額 ,應列管為出缺不補,並配合年度預算編列核實減列。

二、各機關應將其事務性工作積極採取廣泛使用現代化事務機具、推動業 務資訊化、簡化流程、擴大外包、運用志工、替代役等人力,及全面 推行職員自我服務等替代措施辦理,並鼓勵現有工友、技工及駕駛提 早退離及有效運用其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