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 99 年 03 月 30 日)
第17條
評鑑機關應於辦理評鑑前,訂定評鑑計畫,並送受評機關。

前項評鑑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評鑑目的。

二、評鑑重點。

三、評鑑成員。

四、評鑑期程。

五、評鑑方式。

六、評鑑程序。

七、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評鑑重點,應包括組織、業務、人力、財務、工作方法與流程及其他 等項目。

受評機關應於評鑑十日前,提出受評書面報告送評鑑機關分送評鑑小組人 員先行審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