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 100 年 03 月 10 日)
第8條
工友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核給退休、資遣給與,並一次加發七個月 之餉給總額慰助金,並自優惠退離期間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資 遣者,減發一個月之餉給總額慰助金。但屆齡命令退休日在辦理優惠退離 期間內者,其加發之慰助金,依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

前項支領加發慰助金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之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職 務者,應由再任機關(構)、學校追繳七個月內再任月數之餉給總額慰助 金,其再任日數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並繳回原服務機關、改隸 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前二項所稱餉給總額慰助金,指退休、資遣當月所支工餉及專業加給之合 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