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5條
司法院以外各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機關員額配置,依以下方式辦理:

一、各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機關配置員額之總數,由行政院在前條第二項 所定各類人員員額最高限內,徵詢一級機關後定之。

二、各二級機關及所屬各級機關配置員額之總數,由該管一級機關就前款 分配之總數定之。

三、各三級以下機關配置之員額數,由該管二級機關擬訂,報請一級機關 就前款分配之總數定之。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配置之員額數,由該院就前條第二項第三類員額最高限 內定之。

各機關應將實際員額數及人力類型,編入年度總預算案。年度中機關改隸 、整併或調整之員額,應報請該管一級機關核定之。

第二條第四項準用機關各年度員額數及人力類型,應會商行政院後編入年 度總預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