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3條
本法所稱員額,分為下列五類:

一、第一類:機關為執行業務所置政務人員,定有職稱、官等職等之文職 人員,醫事人員及聘任人員。但不包括第三類至第五類員額及公立學 校教職員。

二、第二類:機關依法令進用之聘僱人員、駐衛警察及工友(含技工、駕 駛)。但不包括第三類及第四類員額。

三、第三類: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職員(含法警)、聘僱人員、駐衛警察及 工友(含技工、駕駛)。

四、第四類: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職員(含法警)、聘僱人員、駐衛警察 及工友(含技工、駕駛)。

五、第五類:警察、消防及海岸巡防機關職(警)員。

前項員額,不包括軍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