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2 月 09 日)
第7條
本法第十條公務人員對於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行使之規定,包括提案或不提案、連署 或不連署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