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2 月 09 日)
第6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遊行,指為公職候選 人帶領遊行或為遊行活動具銜具名擔任相關職務。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 拜票,指透過各種公開活動或具銜具名經由資訊傳播媒體,向特定或不特 定人拜票之行為。

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所稱職務上有關之事項,指動用行政資源、行使職務權 力、利用職務關係或使用職銜名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