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2 月 09 日)
第4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指由政黨或政治團體 所召集之活動及與其他團體共同召集之活動,包括於政府機關內部,成立 或運作政黨之黨團及從事各種黨務活動等;所稱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 之必要行為,指依相關法令規定執行職務所應為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