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2 月 09 日)
第2條
本法所稱政黨,指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備案成立之團體;所稱政 治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政治團體。

本法及本細則所稱公職候選人,指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申請登記 為總統、副總統之候選人,以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申請登記為公 職人員之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