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8條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 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捐助;亦不得阻止或 妨礙他人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