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7條
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 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上班或勤務時間,指下列時間:

一、法定上班時間。

二、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上班時間。

三、值班或加班時間。

四、因公奉派訓練、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