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6條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 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 之選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