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15條
公務人員依法享有之權益,不得因拒絕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而遭受不公平 對待或不利處分。

公務人員遭受前項之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其 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