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12條
公務人員於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受理或不受理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 公職候選人依法申請之事項,其裁量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處理,不得 有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