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9 月 21 日)
第4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訂定陞遷序列表時,依下列規定:

一、職務列等相同者,應列為同一序列。但職務列等相同之主管與非主管 職務或具職務歷練先後順序職務,得列為不同序列。

二、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者,得視業務需要列為同一序列。但職務所列 最高職等相同之主管或副主管職務,除應業務特殊需要,由主管機關 核准外,不得與非主管職務列為同一序列。

三、實施國內外駐區互調之相當職務,得視業務需要列為同一序列。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如同一序列中人數眾多時,得按人員銓敘審定之職 等、官稱官階、官等官階、級別高低依序辦理,指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 員陞遷,同一序列中人數眾多時,得按一般公務人員銓敘審定之職等、關 務人員銓敘審定之官稱官階、海岸巡防及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銓敘審定 之官等官階、醫事人員銓敘審定之級別高低依序辦理陞遷作業。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但書所稱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指次一序列具有擬陞 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均經甄審委員會評定為非適當人選,或次一序列均未 具有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