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9 月 21 日)
第3條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

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應公開甄選,指各機關人事單位於辦理陞遷 前,應依本法第二條所定原則,簽報機關首長決定職缺擬辦內陞或外補後 再行辦理。如擬外補,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 點、報名規定及所需資格條件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三日以上。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職務列等、稱階、等階、級別相同且職務相 當,並經各該權責機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對調之人員,指一般公務人員 間之職務列等、關務人員間之職務稱階、海岸巡防及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 員間之職務等階、醫事人員間之職務級別相同,且同為主管、同為副主管 或同為非主管職務人員,經雙方當事人敘明理由,報經各該任免權責機關 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同意後,依程序報請各該任免權責機關首長同意對調 者。

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 缺數二倍,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 缺為限;候補期間為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前項候補之名額及期間,應同時於第一項公告內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