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9 月 21 日)
第2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陞任較高之職務,指依法陞任較高職務列等之職務 。其職務如跨列二個以上職等時,以所列最高職等高者,為較高之職務; 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時,以所列最低職等高者,為較高之職務。

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所稱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指非主管依法陞 任較高職務列等之主管職務或調任同一陞遷序列之主管職務。

本法第四條第三款所稱遷調相當之職務,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調任相當 列等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