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9 月 21 日)
第16條
各機關依本法辦理人員陞遷後,應於該員銓審案中,敘明「經○○機關甄 審委員會第○次會議評審。」;如未經甄審委員會評審者,應敘明其理由 及所據法規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