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9 月 21 日)
第13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指職務之列等相同或均為 跨列二個以上職等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最低職等不同,及同為主管、 同為副主管或同為非主管職務。但同條項第三款所定本機關主管人員與所 屬機關副首長得視為職務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