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9 月 21 日)
第12條
現任或曾任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但書規定之人員,於辦理陞任時, 其因公借調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視同本職機關本職之年資合計為同條項 第六款第一目規定之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