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陞遷法  ( 98 年 04 月 22 日)
第9條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 員,分別情形,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並檢同有關資料, 報請本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後,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三名中 圈定陞補之;如陞遷二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之二倍中圈定陞補之。本機 關具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經書面或其他足以確認之方式聲明不參加 該職務之陞任甄審時,得免予列入當次陞任甄審名冊。

機關首長對前項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重 行依本法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