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陞遷法  ( 98 年 04 月 22 日)
第8條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除鄉(鎮、市)民代表會外,應組織甄審委 員會,辦理甄審(選)相關事宜。

本機關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得免經甄審程序。

編制員額較少或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人員之陞遷 甄審(選)得由上級機關統籌辦理,不受第一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