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陞遷法  ( 98 年 04 月 22 日)
第6條
各機關應依職務高低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並得區別職務性質, 分別訂定。

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如同一序 列中人數眾多時,得按人員銓敘審定之職等、官稱官階、官等官階、級別 (以下簡稱職等)高低依序辦理。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 一序列人選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