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陞遷法  ( 98 年 04 月 22 日)
第5條
各機關職務出缺時,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本法得免經甄審(選) 之職缺外,應就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

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 補時,除下列人員外,應公開甄選:

一、因配合政府政策或修正組織編制須安置、移撥之人員。

二、職務列等、稱階、等階、級別(以下簡稱職務列等)相同且職務相當 ,並經各該權責機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對調之人員。

三、依主管機關所定遷調法令,實施遷調之駐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