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陞遷法  ( 98 年 04 月 22 日)
第2條
公務人員之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考量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 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 或遷調歷練,以拔擢及培育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