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陞遷法  ( 98 年 04 月 22 日)
第12條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 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 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 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二)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三)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 者。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 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 、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