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陞遷法  ( 98 年 04 月 22 日)
第11條
各機關下列人員無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 格者,得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優先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曾獲頒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業獎章。

二、最近三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成)有案。

三、最近三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

四、最近五年內曾獲頒勳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五、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

合於前項得優先陞任條件有二人以上時,如有第五款情形應優先陞任,餘 依陞任標準評定積分後,擇優陞任;其構成該條件之事實,以使用一次為 限。同時兼具有兩款以上者亦同。

第一項第一款之專業獎章不含依服務年資頒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