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陞遷法  ( 98 年 04 月 22 日)
第10條
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 定,不受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限制:

一、機關首長、副首長。

二、幕僚長、副幕僚長。

三、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

四、機關內部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

五、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機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

擔任前項各款職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規定再調任其他職務,得免 經甄審(選)程序。但屬第四條規定陞任情形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 辦理甄審(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