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 106 年 11 月 17 日)
第4條
合於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發給對象,應於公告受理登記之日起,由本 人或遺族填具核發工友退職補償金登記表(如附表一),向原服務機關學 校登記請領。但原服務機關學校已裁併者,向其上級機關或合併後之機關 學校登記請領。

前項公告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補償對象、補償標準、補償金登記請 領程序及受理登記之機關學校等事項登載於公報或新聞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