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 106 年 11 月 17 日)
第3條
補償金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工友合於發給補償金之退職、撫卹或資遣年資,依事務管理規則及「 行政院所屬機關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規定,計算其應領退職 金之基數為補償金基數。

二、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發給補償金之對象,依其退職、撫卹或資遣 時之餉級,以八十五年度工友相同餉級之月工餉百分之十五為補償金 基數內涵。

三、前條第三款規定發給補償金之對象,依其退職、撫卹或資遣時之餉級 ,以當年度工友相同餉級之月工餉百分之十五為補償金基數內涵。

四、補償金總額,以工友補償金基數乘補償金基數內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