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  ( 94 年 06 月 28 日)
第8條
第六條規定離職人員不合發給之公提儲金本息及第七條規定因逾請領時效 期間而未領取之公、自提儲金本息,均由其服務機關學校解繳公庫。